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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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山东天保工贸有限公司 山东港天物流有限公司 青州市天惠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车损等各项损失共计12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经法院过付); 二、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超出交强险分项限额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车损、评估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455886.8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经法院过付);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116元,减半收取9558元,由原告***负担58元,由被告***、青州市天惠运输有限公司、山东港天物流有限公司负担9500元。保全费620元,由被告***、青州市天惠运输有限公司、山东港天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单位需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法人代表证明;个人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9116元,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16 |
| 发布日期 | 2020-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