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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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西域辉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万州川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塔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孙国霞(赵雅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新疆西域辉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86472元、利息91806元,合计1178278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652.34元,邮寄费200元,合计18852.34元,由原告新疆西域辉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026.84元,被告孙国霞(赵雅楠)负担582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如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不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发布日期 | 2020-0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