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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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博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博乐市银鑫棉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博乐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疆博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9100000元;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疆博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利息1458195.93元,并以借款91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8.9064‰自2019年6月5日起支付利息直至实际还款之日; 三、驳回新疆博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514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发布日期 | 2020-0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