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疆奎山宝塔石化有限公司
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宝山石油机械厂
上海凯特阀门制造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新疆奎山宝塔石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1,456,350元,利息(以1,456,35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欠款还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782元,减半收取13,391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负担5624元,由被告新疆奎山宝塔石化有限公司负担77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裁判日期 2019-12-23
发布日期 2020-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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