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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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恒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正固建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莎车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新疆正固建材有限公司货款78100元(柒万捌仟壹佰元)。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新疆正固建材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4686元(肆仟陆佰捌拾陆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54.35元(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发布日期 | 2020-0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