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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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疆永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奎屯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永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质保金10万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88元,减半收取2244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1189元,由被告新疆永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55元(连同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发布日期 | 2020-0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