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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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丝路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阿勒泰分公司 新疆众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众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所欠水泥款60880元、自2017年9月15日至2019年8月20日期间的利息损失5578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8月21日至2019年9月15日的利息损失; 二、被告新疆丝路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阿勒泰分公司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被告新疆众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发布日期 | 2020-0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