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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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浙江物产金属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港储物流有限公司 天津瑞诚泰商贸有限公司 青岛港董家口矿石码头有限公司 嘉兴利昌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嘉兴利昌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物产金属集团有限公司交付焦炭1490.9吨,质量要求如下:(MT)水分(接收基)≤7%;(A)灰分≤13%;(A)硫分≤0.7%;固定碳≥85%;挥发分≤1.5%;磷≤0.030%;CSR≥60%;CRI≤30%;M10≤8%;M25≥90%;粒度≤25mm≤8%; 二、被告嘉兴利昌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物产金属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600000元; 三、驳回原告浙江物产金属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56元(以变更后的实际标的额收取),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57556元,由原告浙江物产金属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3033元,被告嘉兴利昌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34523元。 原告浙江物产金属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嘉兴利昌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 |
| 裁判日期 | 2020-11-02 |
| 发布日期 | 2020-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