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嘉兴市丰伟纺织有限公司
嘉兴市燕达贸易有限公司
浙江禾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江泾支行
嘉兴市莫氏化纤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嘉兴市燕达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禾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江泾支行借款本金4800000元,并支付利息356699.83元(含罚息、复利,暂计至2020年8月24日,此后按双方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实现债权的律师费20000元;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浙江禾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江泾支行就上述债权对被告嘉兴市丰伟纺织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坐落于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镇欣悦路218号不动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最高额20000000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全部债务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01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9018元,由被告嘉兴市燕达贸易有限公司、嘉兴市丰伟纺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1、如当事人不服本院判决提起上诉的,需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

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2、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规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上述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后附页)

裁判日期 2020-11-30
发布日期 2020-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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