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嘉善卓真箱包有限公司 嘉兴鑫欣塑膜包装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嘉善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嘉善卓真箱包有限公司结欠原告嘉兴鑫欣塑膜包装有限公司货款37923.4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嘉善卓真箱包有限公司自2020年3月1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37923.4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息)向原告嘉兴鑫欣塑膜包装有限公司偿付逾期付款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对被告嘉善卓真箱包有限公司的上述欠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4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34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嘉善卓真箱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09 |
发布日期 | 2020-1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