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闸北支行
上海大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嘉兴云族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北京秃鹰信泽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海容雄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嘉兴云族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借款本金5,000,000元、支付利息187,950元及截至2019年2月28日的逾期利息2,467,668.92元;

二、被告上海容雄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嘉兴云族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自2019年3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借款本金5,000,000元为基数的逾期利息,逾期利率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基础利率2019年8月19日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三、被告上海大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容雄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一、二项付款义务在最高本金余额5,000,000元及基于上述欠付本金所发生的利息、逾期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上海大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容雄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对被告上海容雄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一、二项付款义务在最高本金余额5,000,000元及基于上述欠付本金所发生的利息、逾期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容雄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被告***对被告上海容雄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一、二项付款义务在最高本金余额5,000,000元及基于上述欠付本金所发生的利息、逾期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被告***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容雄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304元,由五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03
发布日期 2020-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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