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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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嘉兴湖岸二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归还借款本金1,300,000元; 二、被告***、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嘉兴湖岸二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借款期内利息16,900元; 三、被告***、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嘉兴湖岸二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逾期利息(以1,30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8年8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被告***、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嘉兴湖岸二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律师费13,000元; 五、被告***、被告***未能履行上述第一至四项付款义务的,原告嘉兴湖岸二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可以与被告***协议,以坐落于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浦南园16号701室的房屋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处抵押物所得价款就超出顺位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部分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被告***继续清偿。 如果被告***、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6,860元[原告嘉兴湖岸二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预缴],由原告嘉兴湖岸二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775元,被告***、被告***共同负担16,085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嘉兴湖岸二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预缴],由被告***、被告***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1 |
发布日期 | 2020-1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