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陕西紫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城建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万州川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永峰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陕西紫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退还原告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10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自2019年7月31日计付至付清款之日)。

二、被告陕西紫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陕西永峰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利息605000元、未施工补偿100000元,共计705000元。

如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33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7336元(三建公司已预交6911元,永峰公司已预交10425元),由被告陕西紫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于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4
发布日期 2020-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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