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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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华夏物资租赁有限公司 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赛高劳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陕西赛高劳务有限公司工程款37400.78元; 二、被告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陕西赛高劳务有限公司迟延支付工程款利息(利息以2623081.87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从2019年6月16日起支付至2019年8月27日,以及以37400.78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从2019年8月28日起计算,至原告诉请的利息金额125907.91元满为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受理费为3566元,由被告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原诉标的额为2623081.87元,预交案件受理费13892元,后诉讼标的额减少为163308.87元,对应案件受理费为3566元,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326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发布日期 | 2020-0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