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厦门大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安德利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乐清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厦门大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德利集团有限公司货款197350元及赔偿利息损失(以19735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短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款交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转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47元,公告费300元,财产保全费1507元,均由被告厦门大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05 |
| 发布日期 | 2020-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