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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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豫福隆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开发区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 法院 |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203民初20352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 负责人:彭永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健,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豫福隆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绪军。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开发区支公司,住***。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与被告厦门市豫福隆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开发区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黄素梅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日 代书记员郭志坚 |
| 裁判日期 | 2020-12-03 |
| 发布日期 | 2020-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