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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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安徽清大德人生物科技研发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 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汉都牡丹农林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汉都牡丹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清大德人生物科技研发有限公司2119.6424万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附财产线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20-01-09 |
| 发布日期 | 2020-0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