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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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黔01民初86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黔01民初86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三、贵州利海源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浙江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付工程款7,701,413.07元及利息(以7,701,413.0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6年10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四、贵州利海源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浙江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进度款逾期利息622912元。 五、驳回浙江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六、驳回浙江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余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80,794.40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434,863元,由贵州利海源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91,130.06元,浙江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29,527.3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0,476.18元,由贵州利海源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9,545元,浙江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0,931.1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发布日期 | 2020-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