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四川渝川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宏禄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丹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渝川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被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宏禄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租金450000元。 二、驳回原告四川宏禄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26元,减半收取计4363元(原告已预交4363元),保全申请费3025元(原告已预交2995元),管辖权异议申请费100元,由被告四川渝川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000元,原告四川宏禄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4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4-10 |
发布日期 | 2020-0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