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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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偿还代偿款38559.83元及利息725.62元,并以38559.83元为本金从2019年6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1.9%计付利息予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二、***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9.89元(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已预交),由***、***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18 |
发布日期 | 2020-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