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纠纷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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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松阳支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担保物权纠纷 |
法院 | 松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对被申请人***位于松阳县××街道××路××号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松房权证西屏字第0××2号,土地使用证:松国用(2009)第0××9号】依法变价,申请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松阳支行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借款人叶祥科拖欠的借款本金2100000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10月14日的利息为150529.78元,此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范围内优先受偿。但申请人优先受偿的范围与其合同编号为(330600421190506)浙泰商银(高抵)字第(0059300031)《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担保的其他债务本金余额之和不超过3300000元。 案件受理费12402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申请人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
裁判日期 | 2020-11-02 |
发布日期 | 2020-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