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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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环境工程装备有限公司 广东顺德都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特顾力粘合剂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东顺德都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特顾力粘合剂有限公司返还款项87500元; 二、驳回原告佛山市特顾力粘合剂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082.65元(已减半),由原告佛山市特顾力粘合剂有限公司负担1200元,被告广东顺德都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82.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