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泸州盛众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价值640000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 二、查封申请人泸州盛众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纳溪区蓝安路二段蓝天路49号的工业用地〔不动产权证号:川(2019)纳溪区不动产权第××号〕。 上述裁定保全的财产以实际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为准,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执行人可在财产保全期限届满前书面向人民法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 案件申请费3720元,由申请人泸州盛众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 发布日期 | 2020-0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