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2-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吉首市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贵阳观山湖华信成建筑材料租赁站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吉首市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48482.44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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