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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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吉首市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贵阳观山湖华信成建筑材料租赁站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吉首市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48482.44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