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华盛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财产保全结果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结果通知书 (2020)苏0612执保612号 南通逸杰印刷材料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你与江苏华盛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你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已依法采取了下列财产保全措施: 于2020年12月4日冻结了被申请人江苏华盛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南通通州支行的一个账户,账号为88×××56,应冻金额400000.00元,已(实际)冻结10071.72元;在江苏银行南通通州支行的一个账户,账号为50×××85,应冻金额400000.00元,已(实际)冻结1851.45元;在南通分行通州支行的一个账户,账号为51×××12_60000,应冻金额400000.00元,已(实际)冻结673.08元;冻结时间自2020年12月4日至2021年12月3日止。 按照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续行保全的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 你方若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期限,应当于期限届满前15日向人民法院作出保全裁定的审判庭书面申请续行保全,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五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