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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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安徽达禹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达禹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因违约造成的损失(以535392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至被告安徽达禹置业有限公司将应由其提供的办理安徽省蚌埠市房屋产权登记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33元,减半收取2016.5元,由原告***负担336元,被告安徽达禹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68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7 |
发布日期 | 2020-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