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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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广盐华源制盐有限公司 安徽丰禾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孝感广盐华源制盐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孝感广盐华源制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丰禾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退还货款81031.2元及利息(以81031.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19年4月1日起起计算至款清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76元,减半收取938元,由被告孝感广盐华源制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6 |
| 发布日期 | 2020-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