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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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金华市锦成果酒酿制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金华市婺城区苏孟乡苏孟村(权证号码:婺集用(1992)第63427号)的房产一处及土地使用权。 二、在查封期限内,被执行人可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被执行人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限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
裁判日期 | 2019-08-27 |
发布日期 | 2020-0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