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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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安徽娱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芜湖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娱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32.2万元,并自2020年5月1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利息,至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00元,财产保全费2420元,合计5920元,由被告***、安徽娱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承担5000元,原告***承担9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9 |
发布日期 | 2020-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