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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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保利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9)桂0102民初2824号民事判决; 二、广西保利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支付逾期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的违约金(计算方式:以已付购房款594273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一,自2018年2月14日起计至2018年10月15日止,广西保利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的违约金上限额为2971.37元(594273元×0.5%);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广西保利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2.5元,由***负担1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广西保利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5元,由***负担25元。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或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发布日期 | 2020-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