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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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大丰人民医院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中心支公司 射阳县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66972.53元,返还被告***1676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68元,减半收取1484元,鉴定费1750元,合计3234元,由被告***负担(已计算在上述赔偿款中)。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13 |
发布日期 | 2020-0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