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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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票据纠纷 |
法院 |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1民初475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 二、撤销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1民初475号民事判决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古交市矾石沟煤焦有限公司对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1民初47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古交市鑫豪煤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支付汇票本金人民币3500万元及自2014年5月13日起至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六个月期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216800元,由古交市矾石沟煤焦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7-12-20 |
发布日期 | 2020-0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