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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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平县明旺特网业有限公司 河北阿克思福化工有限公司 东北助剂化工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1、维持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2018)冀1125民初18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2、变更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2018)冀1125民初18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安平县明旺特网业有限公司、东北助剂化工有限公司、河北阿克思福化工有限公司对(2018)冀1125民初18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3200元,由***、安平县明旺特网业有限公司、东北助剂化工有限公司、河北阿克思福化工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53660元,由河北阿克思福化工有限公司负担76830元,由***负担7683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1-13 |
发布日期 | 2020-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