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2-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北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棒磨山铁矿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283民初4067号

原告:***,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河北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棒磨山铁矿,住***。

法定代表人:刘新富,职务为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刚,河北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河北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棒磨山铁矿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赵家富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刘鸿漳

裁判日期 2020-11-26
发布日期 20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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