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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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北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棒磨山铁矿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权责任纠纷 |
法院 | 迁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283民初4067号 原告:***,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河北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棒磨山铁矿,住***。 法定代表人:刘新富,职务为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刚,河北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河北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棒磨山铁矿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赵家富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刘鸿漳 |
裁判日期 | 2020-11-26 |
发布日期 | 2020-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