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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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2019)冀0126民初1877号民事判决; 二、河北众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4676.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75元,由河北众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6-16 |
发布日期 | 2020-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