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西神寅置业有限公司
奥建(湖南)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金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院 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2019)晋0213民初62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维持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2019)晋0213民初62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奥建(湖南)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山西神寅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奥建(湖南)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设计费450000元及延期付款利息(以本金45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8月16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设计费全部给付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7961元,由上诉人奥建(湖南)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3479元,被上诉人山西神寅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48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7961元,由上诉人奥建(湖南)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3479元,被上诉人山西神寅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48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6-18
发布日期 20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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