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港支行 丹东新豪食品有限公司 辽宁国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丹东新豪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辽宁国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项4202644.12元,并自2018年8月22日起到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年利率24%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二、被告***、***对前款债务本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300元,由三被告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及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09 |
| 发布日期 | 2020-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