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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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乌鲁木齐来源矿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博乐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2701民初3003号 原告:乌鲁木齐来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陈雄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凯,新疆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鲁木齐市中海鑫诚矿业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 法定代表人:张金卫,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乌鲁木齐来源矿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乌鲁木齐市中海鑫诚矿业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网上立案。原告乌鲁木齐来源矿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本案按原告乌鲁木齐来源矿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孟明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斯青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发布日期 | 2020-0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