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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莘县鹏飞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莘县昌泰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聊城市利盈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莘县鹏飞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8月27日至2019年6月26日按月利率5.98125‰计算;自2019年6月27日至实际结清日按月利率5.98125‰基础上上浮50%计算;已付利息从利息计算中扣除);被告聊城市利盈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莘县昌泰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聊城市利盈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莘县昌泰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莘县鹏飞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三、原告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莘工商)抵登字[2018]00093号《动产抵押登记书》、(2018)鲁莘证登字第164号《公证抵押登记证书》登记的抵押物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莘县鹏飞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负担,聊城市利盈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莘县昌泰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4 |
| 发布日期 | 2020-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