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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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法院 | 翼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0843.71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83元,减半收取计1892元,由原告***负担1082元,被告***负担33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13 |
发布日期 | 2020-0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