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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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 北镇市广宁乡东跃车队 盘锦固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台安县人民法院(2019)辽0321民初64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20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施救费、电动车损失1850元”; 二、变更台安县人民法院(2019)辽0321民初64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20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复印费、鉴定费89087.66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6元,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负担2078元,由***负担22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28元,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发布日期 | 2020-0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