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常熟鲜行者餐饮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常熟鲜行者餐饮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常熟市虞山镇虞东副食品经销部货款人民币945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被告常熟鲜行者餐饮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之费,原告已预交,本院不予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20
发布日期 20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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