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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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宁夏双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宁夏精进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华能宁夏大坝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2019)宁0303民初238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即: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421508.75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人民法院(2019)宁0303民初238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二、被告宁夏双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大坝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技术协会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上诉人华能宁夏大坝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宁夏大坝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技术协会对上述421508.75元款项在其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承担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193元,被上诉人***、***负担1571元,上诉人***负担6555元,上诉人华能宁夏大坝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宁夏大坝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技术协会负担106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816元,上诉人***负担9921元,上诉人华能宁夏大坝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宁夏大坝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技术协会负担689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9-25 |
| 发布日期 | 2020-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