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01-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徐海环境监测有限公司
江苏武进星辰装饰有限公司
常州市淹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17)苏0412执1304号

申请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住***。

被执行人:常州市淹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54641541W。

法定代表人:冯剑玉。

委托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顾青,中伦文德(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为与被执行人常州市淹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环境噪声污染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月14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作出的(2015)武环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因当事人均未上诉而生效。前述生效判决限常州市淹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个月内采取为***的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中凉新村106幢甲单元402室房屋安装隔声窗的措施,将***住宅的噪声降至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范围内;案件受理费和鉴定费合计3020元由常州市淹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常州市淹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委托江苏武进星辰装饰有限公司为申请执行人***的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中凉新村106幢甲单元402室房屋安装了隔声窗并全额承担了安装费用,该公司也支付了应承担的诉讼费、鉴定费。前述事项经由本院召集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9月10日听证确认。听证中还确认,当事人确定仍由江苏徐海环境监测有限公司进行相关项目监测。

江苏徐海环境监测有限公司监测后出具了落款时间为2019年9月30日的(2019)环监(声)字第(066)号监测报告,监测点为主卧窗外1米处,9月26日,22:03~22:23噪声值60.9(标准值55);9月27日,05:33~05:53噪声值62.3(标准值61.1),09:16~09:36噪声值64.5(标准值63.5),14:13~14:31噪声值63.8(标准值70)。监测报告还载明“本次委托不作评价”;本次委托监测点位均由委托方指定;委托单位联系人为***。经联系监测机构工作人员获知,监测目的包括判断隔声窗安装后对室内声环境的影响,“本委托不作评价”系因申请执行人不同意进行室内监测而致监测未能全部完成。

现申请执行人据监测报告认为加装的隔声窗满足不了判决书的要求,要求被执行人重新要求施工单位履行合同承诺安装能够达到判决要求的隔声窗将噪声降到国家标准内,或者改变建筑用途(由被执行人将房屋征收)。

本院认为,基于本案的执行情况及经由听证确认的事项等综合考量,可以确定本院(2015)武环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应由被执行人履行的安装隔声窗、承担诉讼费和鉴定费等义务已经由被执行人履行完毕。对申请执行人在收到监测报告后提出的要求,本院综合监测过程及监测报告全部内容、生效判决判项内容等考量后不予采纳。

本案经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5)武环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已经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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