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佳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本院(2020)豫01民终20310号民事判决及河南省新密市(2019)豫0183民初4511号民事判决; 二、***和河南佳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送达后十日内向***支付钢材款223037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23037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支付违约金294238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6047元,减半收取为23024元,由河南佳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323元,由***负担2169元,由***负担1853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6047元,由河南佳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共同负担27515元,由***负担1853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1-09 |
| 发布日期 | 2020-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