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横县乐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广西横县乐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6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及居间合约》和《存量房买卖合同》于2020年1月23日解除;

二、被告***、***双倍返还原告***定金4万元。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244元,减半收取622元(原告***已预交622元),由原告***负担222元,被告***、***负担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44元(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07-29
发布日期 20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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