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邯郸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江苏天任建设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邯郸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劳务费272500元及违约金(自2014年11月28日至2015年1月6日以472500元为基数,2015年1月7日至2015年2月16日以422500元为基数,2015年2月17日至2015年8月15日以372500元为基数,2015年8月16日至2015年9月9日以332500元为基数,2015年9月10日至2016年2月5日以322500元为基数,2016年2月6日至2017年1月2日以312500元为基数,2017年1月3日至2017年1月26日以277500元为基数,2017年1月27日至实际清偿之日以2725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5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469元,减半收取6234.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2 |
| 发布日期 | 2020-0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