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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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巴彦营销服务部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房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三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1082民初9454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巴彦营销服务部,住***。 法定代表人:赵越超。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房支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曹卫振。 原告***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巴彦营销服务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文娜 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邢士军 |
| 裁判日期 | 2020-10-20 |
| 发布日期 | 2020-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