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润德汽车修理有限公司 上海海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展星仓储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海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润德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人民币10万元; 二、被告上海海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润德汽车修理有限公司押金人民币12,000元; 三、反诉被告上海润德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反诉原告上海海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电费、卫生费等费用人民币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8,500元,由上海润德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负担6,517元,上海海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1,983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21.08元,由上海海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404.08元,上海润德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负担17元。 |
| 裁判日期 | 2018-07-17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