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4 来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东方投资监理有限公司
上海汇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善汇仓储有限公司
上海赵巷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上海善汇仓储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汇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18日签订的《租赁协议书》无效;

二、被告上海汇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善汇仓储有限公司翻建、扩建房屋损失80万元;

三、原告上海善汇仓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四、反诉被告上海善汇仓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反诉原告上海汇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水电费46,122.23元;

五、反诉被告上海善汇仓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反诉原告上海汇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15年5月16日至2016年5月15日占有使用费差额27,500元;

六、反诉被告上海善汇仓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反诉原告上海汇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16年5月16日至2017年1月25日的占有使用费386,056.8元;

七、反诉原告上海汇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18,918.70元,减半收取计9,459.35元,司法鉴定费72,000元,共计81,459.35元,由原告上海善汇仓储有限公司负担25,559.35元,由被告上海汇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5,900元;反诉受理费5,877.49元,由反诉原告上海汇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777.49元,反诉被告上海善汇仓储有限公司负担4,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3
发布日期 2020-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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